杏彩体育手机客户端登录 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2-05 14: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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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印发,导则旨在加快推进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水平。

  本导则共分8章及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规划、污水收集系统设计、污水处理厂站设计、施工与验收、运维管理等。

  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建制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石家庄、唐山、廊坊、衡水、邢台、保定、张家口、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秦皇岛、沧州、承德、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能力和水平,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2〕27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提高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的技术水平,改善建制镇人居环境,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建制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1.0.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位于城市或园区内及周边的镇区污水,经收集后直接纳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由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将污水处理各主要功能单元集中于一体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为工厂组装成型、或工厂加工部件现场组装成型。

  为保护生物处理系统安全运行并降低其负荷,污水在进入生物处理系统之前,根据后续处理设施对水质、水量的要求而设置的处理单元,主要包括格栅、调节池、沉砂池等。

  污水经过厌氧、缺氧、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氮和总磷去除率的生物处理工艺,也称AAO或A2O工艺。

  指在同一反应池(器)中,按时间顺序由进水、曝气、沉淀、排水和待机五个基本工序组成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方法。其主要变形工艺包括循环式活性污泥工艺(CASS或CAST工艺)、连续和间歇曝气工艺(DAT-IAT工艺)、交替式内循环活性污泥工艺(AICS工艺)等。

  生物膜法的一种形式。依靠在水流和气流作用下处于流化态的载体表面的生物膜,对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净化的污水处理工艺。

  多级A/O工艺是一种污水生物处理高效除磷脱氮技术,采用分段进水技术将原污水分配到生物池中,使其形成交替的多级缺氧/好氧环境,充分利用原水中的有机碳源进行反硝化,提高总氮的去除率;同时,在生物池首端设置厌氧区,创造了良好的厌氧释磷环境,有效的保证了总磷的去除效果。

  3.1.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厂网一体的建设和管理模式,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1.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宜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2 规划和运行管理宜实施“以城带镇”模式,即统筹城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运行管理,依托城市污水处理厂解决周边镇区的生活污水、污泥处理问题,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技术、人才、经营等优势支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3 污水处理厂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宜多家污水处理厂站打包交由污水运维专业公司统一管理,可利用网络技术实时在线监测各污水处理厂站的技术数据,建设高效的运维管理体制。

  3.1.4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区位特点,在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3.1.5 规划设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选择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易管理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推动处理后尾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3.1.6 镇区零星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规模化养殖厂和屠宰厂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可排入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处理。

  3.1.7 卫生院所产生的医疗废水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相关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方可纳入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3.1.8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单独设置园区污水处理厂站,园区工业废水不得排入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3.1.9 污泥处理处置应纳入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考虑,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与处置。

  3.1.10 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1.11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宜统筹建立本区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信息管理平台,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出水指标以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3.2.1 生活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其他类似地域、类似乡镇的污水水质确定。

  3.3.1 出水直接排放至受纳水体时,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分流域对应执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其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3.3.2 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冲厕、道路浇洒、车辆冲洗、景观环境等用途时,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用途水质标准要求。

  4.1.1 为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在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污水系统专项规划或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4.1.2 专项规划期限分近、远期,近期原则上按5年,远期应与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远期年限相一致。

  4.1.3 规划范围原则上按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并充分考虑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兼顾周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的需要。

  3 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排水设施现状情况,合理确定整体排水方案。并在保证总体方案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现有设施得到充分利用,充分挖掘现有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收集系统的潜力,并加以利用,避免浪费。

  4 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做到近、远期结合。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测算近、远期用水量和污水量,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近、远期规模,既要充分考虑远期发展和排放标准提高的可能性,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当减小工程近期建设规模,避免造成浪费。

  5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规划方案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根据镇区建设现状、所处的地域特点、环境状况和当地的管理、技术水平,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及系统布局,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和污水排放标准,做到既不脱离实际,又满足环境承载力和近、远期建制镇的发展需要。

  4 污水收集管网规划。结合镇区地形地貌、竖向规划、排水去向、道路交通等因素,确定污水排水分区、污水管道平面布置和高程。

  2 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现有镇区、小区、工业企业和单位内部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排水或污水系统专项规划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3 目前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区域,近期应按照截流式合流制的技术要求采取源头减排、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综合措施对合流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

  4.3.1 生活污水处理总量包括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量以及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设施污水量、服务业污水量。

  4.3.2 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0%~90%采用。

  4.3.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建制镇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宜按40-90L/(人·d)选用。

  4.3.4 建制镇中有住宿的小学、中学、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单独测算。该部分用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按表4.3.1取值。

  4.3.5 旅游业、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建制镇,应对旅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量单独测算。该部分污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参考表4.3.2取值。

  4.3.7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管网地下水入渗率可取10~15%。

  4.3.8 建制镇污水处理规模应按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管网设计流量应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

  平均日污水量=[(镇区常住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公共设施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70%~90%)+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1+地下水入渗率)。

  4.3.9 综合生活污水量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供水量变化实测数据计算。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规模较小的供水系统宜取较大值。

  4.3.10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水量变化资料推算,当缺乏实际调查数据时可按表3.2.3的规定取值。

  2、当污水平均日流量大于70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