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手机客户端登录.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排水防涝技术标准》(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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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宜建立降雨模型、地表产汇流模型、管渠模型及河道模型,并进行模型耦合计算。基础资料不完善的城镇,可适当简化模型。

  5.2.2利用数学模型进行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前,应进行模型参数的率定和验证。宜采用2场及以上的实测降雨数据对数学模型参数进行率定,监测数据完整的区域宜使用经过校正筛选后的水位、流量等监测数据进行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

  5.2.3利用数学模型进行城镇内涝风险评估时,宜进行区域内设计暴雨、洪水与下游水(潮)位等遭遇风险分析,确定适合本区域内涝风险评估的数学模型边界条件。

  5.2.4通过数学模型法可得到城镇内涝的积水时间、积水深度、地表径流流速等数据,依据表5.1.4的规定划分内涝风险等级。

  5.3.1采用指标体系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城镇应因地制宜的建立多级指标体系,并采用专家咨询打分法确定指标权重及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内涝风险分析。

  5.3.2 多级指标体系可依次建立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宜为危险性、暴露性和脆弱性;选取与一级指标相关的影响因素建立每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

  5.3.3 危险性与地面高程、排水系统等因素有关,暴露性与人口密度、经济状况等因素有关,脆弱性与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有关,城镇应因地制宜的确定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

  5.4.1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应收集历次城镇内涝发生时的发生时间、降雨情况(降雨量、降雨历时及降雨强度)、排水防涝系统情况(城镇的平面及竖向控制、雨水管渠、雨水泵站等)、淹没情况(淹没范围、深度及时间)、受灾情况(受灾损失及影响)等城镇历史灾情信息。

  5.4.2 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城镇应根据可收集到的历史灾情信息,参考表5.1.4的规定,因地制宜地确定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内涝风险分析。

  5.4.3 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应分析设计暴雨及排水防涝系统现状与历史灾情的不同,合理划分内涝风险区、识别内涝风险点。

  5.4.5城镇宜收集每次内涝发生的时间、降雨情况、排水防涝系统情况、淹没情况、受灾情况等灾情信息。

  5.5.1 采用数学模型法或指标体系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可得出不同等级的内涝风险区,城镇宜在划分内涝风险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内涝风险等级、人口密度、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细化、识别并进行内涝风险点分级。

  5.5.2 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可根据收集的历史灾情信息,综合考虑积水深度、积水时间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识别标准,识别内涝风险点;并综合考虑积水深度、积水时间、人口密度、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进行内涝风险点分级。

  5.5.3 内涝风险区内的内涝风险点应得到有效防治,当条件有限时应结合内涝风险点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的防涝工作计划和应急措施。

  5.5.4 内涝风险点识别应以内涝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内涝风险点一般包括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等。

  6.1.2城镇规划建设宜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控制区域综合径流系数。低重现期短历时降雨条件下的径流系数不得超过表6.1.2规定的限值。

  6.2.1 城镇空间布局和竖向应有利于雨水的集蓄、利用和排出,应为排水防涝设施预留地上、地下空间和通道。

  6.2.2城镇开发建设应保护和恢复城镇自然调蓄空间,建设后的水面率不应低于开发建设前的水面率,城镇水系格局规划应保障排水通道的畅通。

  6.2.3 城镇竖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的重力自排。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条件允许时,地面应坡向所在区域的雨水受纳水体方向,并保证排水分区内的最远点高程高于雨水受纳水体水位与雨水管渠的水力坡降之和。

  2 当雨水受纳水体采用水闸、泵站等设施控制水位时,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宜高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洪(涝)水位加安全超高。

  6.2.5建设用地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按地块的重要性和地形条件确定,除用于雨水收集的绿化带和集水区外,重要地块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35m以上,一般地块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住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0.15m以上,工商业建筑物的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0.3m以上。

  6.3.1 城镇开发建设应按低影响开发理念,在雨水进入排水管渠设施前,采用渗透和滞蓄等措施进行源头控制。

  6.3.2低影响开发设施可用于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径流总量控制、雨水径流峰值削减。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可按式6.3.2-1、6.3.2-2计算。

  6.3.3 雨水入渗设施宜选择绿地、透水铺装等地面入渗方式。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在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宜保留原有可渗透性地面。

  6.3.4人行道、广场、室外停车场、步行街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等宜采用渗透性铺装。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人行道、地面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6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透水铺装率要求进行透水性改造。

  6.3.5易发生陡坡坍塌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会对居住环境、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场所,均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7.1.2排涝工程设施的平面位置与高程应根据内涝风险等级区划、地形地质、现状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确定。

  7.1.3 有条件自排的城镇排水分区,应以雨水管渠自排为主;受洪(潮)水顶托、自排困难的城镇排水分区,可设圩区并通过排涝泵站强排或调蓄设施调蓄排放。

  7.1.4 排涝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宜统筹考虑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合流溢流污染控制和雨水利用等工程措施。

  7.2.1雨水管渠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镇受纳水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汇水区划分和系统布局。

  7.2.4雨水管渠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道路红线m的城镇干道宜两侧布置雨水管渠。

  2 当雨水管渠排出口存在受水体水位顶托的可能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影响,设置潮门、拍门或雨水泵站等设施。

  7.2.6雨水口、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

  7.3.2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计入泵站设计流量。

  7.3.3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的规定。

  7.3.5 管渠系统中雨水泵站的设计规模,应与城镇排水防涝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协调,在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4.1 雨水调蓄设施包括天然雨水调蓄设施、人工雨水调蓄设施和广场、绿地等临时雨水调蓄设施。城镇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应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地形特点、市政管网排水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7.4.2雨水调蓄设施宜充分利用城镇中的洼地、河道、池塘、湖泊等调节雨水径流;有条件的可将涝水引入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广场、湿地等进行滞蓄入渗,必要时可建人工雨水调蓄设施。

  7.4.3雨污分流地区应充分利用湖泊、池塘等天然雨水调蓄设施的调蓄能力;雨污合流地区的天然雨水调蓄设施不宜承担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降雨的雨水调蓄功能,但可承担超标降雨的调蓄。

  当采用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时,应合理设计雨水的进出口,并应设置警示牌,标明该设施成为雨水调蓄设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等。

  7.4.5 规划设计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湿地、滨水空间、户外广场、体育场及停车场等应在满足主体功能的基础上,兼顾城镇防涝需求,其形态、规模、位置、竖向和植物选择应满足蓄、排水要求。

  7.4.6 雨水调蓄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初期雨水污染控制及雨水利用。对无污染和污染较小的雨水宜收集回用,也可通过绿地或透水铺装地面入渗地下。

  7.4.7 当人工雨水调蓄池结合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时,应满足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地上和地下统一规划设计,保证公共设施性质和功能不变。

  7.4.8 雨水调蓄池的调蓄容积宜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特征、雨水排放系统及用水情况等要素综合确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城镇宜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分析。

  7.5.2 行泄通道主要包括内河、排水沟渠、经过设计预留的道路等地表行泄通道,以及调蓄隧道等地下行泄通道。

  7.5.3 行泄通道的设置应与涝水汇集路径、内涝风险区划、城镇用地布局等相结合,并优先考虑利用地表行泄通道排除涝水。当地表行泄通道难以实施或不能满足行泄要求时,可采用设置于地下的调蓄隧道等设施。

  2 应与周边用地竖向规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设计积水时间不应大于12h,并应根据实际需要缩短;

  8.1.1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地下道路与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等地下公用设施,以及地下商业服务设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等;下沉空间包括经设计的下沉式广场、下穿立交等;下凹地面是指除下沉空间外,与周边地形相比相对下凹0.15m及以上的地面。

  8.1.2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下凹地面的防涝标准应与其所在区域防涝标准相协调,可根据其重要性、功能等级等分级设防,设置为防涝应急调蓄设施的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除外。

  8.1.5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的雨水无法重力自排时,应设置雨水泵站进行强排,并应确保用电可靠性。

  8.1.6 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及下凹地面宜建立内涝预警和监控系统,并纳入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8.2.1 地下空间防涝措施包括抬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出入口遮雨措施、排水沟、防淹门或挡板等防止客水进入措施、地下空间内部排水设施、供电保障系统等。

  8.2.2 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周边地面高程应高于其所在区域雨水受纳水体防洪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8.2.3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顶高程应高于周边地面高。